《師大學報》著作權處理要點

《師大學報》文稿審查暨著作財產權處理作業要點

85年12月17日師大學報編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
91年4月26日師大學報編審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通過

《師大學報》(以下簡稱本期刊)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出版之學術性期刊。本期刊之編審委員會為處理文稿之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事宜,特訂定本要點。

投遞本期刊之文稿須為以中、英文撰寫,且未曾投遞或以全論文形式刊登於其他期刊、研討會彙編或書籍等之原創性論文。

文稿於審查期間,除有本要點第四或第五條所列之情事外,編審委員會不得逕行中止文稿之審查作業或剝奪該文稿之刊登權利,文稿作者亦不得索回文稿。

投稿本期刊之作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向編審委員會申請索回文稿:
1. 作者自陳投遞本期刊之文稿有不符本要點第二條之規定或涉及抄襲、剽竊等情事。
2. 作者自陳投遞本期刊之文稿內容有嚴重的學術或論理錯誤。
3. 作者不同意文稿審查人所提之審查意見,不擬依審查意見修正,或於提出回覆意見說明,經審查人複審仍不接受者,再經總編輯徵詢審查人與作者之意見後,仍無法達成共識時,作者可申請索回文稿。
4. 申請案須以正式書函為之;編審委員會應於接獲作者申請書函後兩個月內,就書函之內容查證並議決是否同意所請。若同意所請,其處置辦法應依個案處理。

投遞或刊登於本期刊之文稿,若發現有不符本要點第二條之規定或涉及抄襲、剽竊等情事,經本期刊編審委員會查明屬實並議決後得予以退稿或公告。

本期刊編審委員會對依本要點第五條之情事者,得要求其賠償,若作者涉及抄襲、剽竊者,不再接受其投稿。

編審委員會對有關本要點第四、第五和第六條之決議,須以正式書函通知文稿作者。

八 

本要點經本期刊編審委員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